如何构建我国“橄榄型”分配格局?最好有自己的见解!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08:56:08
如何构建我国“橄榄型”分配格局?最好有自己的见解!

如何构建我国“橄榄型”分配格局?最好有自己的见解!
如何构建我国“橄榄型”分配格局?最好有自己的见解!

如何构建我国“橄榄型”分配格局?最好有自己的见解!
内容提要: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但目前,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收入分配领域里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解决这一问题带有一定的紧迫性.本文在分析紧迫性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新思路.
关键词:收入分配格局 缩小差距 社会 公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主要问题是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收入分配中不和谐问题提出明确的解决目标与任务:“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安康幸福的条件和保障.
一、构建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紧迫性
从世界范围看,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家庭之间收入差距普遍存在;在经济转型时期,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困的发生也是典型现象.中国作为一个同时处于从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发展的国家和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国家,收入差距扩大和贫困问题的存在难以避免.然而,如果收入差距扩大过快及不合理、不公正收入分配关系大量存在,则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81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为0.31,2001年提高到0.45.根据中国科学院发表的《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介绍,近年中国居民收入差距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65,逼近0.47.这样的收入不平等程度,超出了国际公认的合理区间,在世界范围中处于很高的水平.
中国收入分配格局的不合理,表现在收入差距的多方面扩大: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由迅速缩小到逐渐扩大、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到加速扩大的发展过程.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1985年缩小至1.8∶1,为历史最低点,1994年回升至2.86∶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比为2.47∶1,以后收入差距加速扩大,2001年城乡收入差距比为2.90∶1,2003年达到历史最高点为3.23∶1,2005年为3.22∶1.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虽然略有回落,与中央、国务院实施一系列农民减负政策有关.不过,粮价超常上涨也帮了大忙,这两年,粮价上涨对农民收入增加的贡献率超过50%.如果扣除这一因素的影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际上仍然在扩大.二是地区之间收入差距扩大.1978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关系为1.09∶1∶0.91,2003年为1.52∶1∶0.68,2005年为1.60∶1∶0.80.1978年,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例关系为1.10∶1∶1.01,2003年为1.47∶1∶1.01,2005年为1.52∶1∶0.997.东中两部居民收入差距也一直呈现扩大趋势.东部地区经过前期的经济发展,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增长实力,居民收入将继续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中西部地区GDP在全国的比重中呈下降走势,居民收入增长受到影响,如果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三是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扩大.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来,行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问题突显出来了.最高行业与最低行业人均收入比,1990年为1.29∶1;1995年达到2.23∶1,2003年上升到2.99∶1,2005年高达5.90∶1.“十五”期间,烟草、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出现提速现象,高于“九五”期间平均增长3~5个百分点,金融、保险业比“九五”期间提高了7个百分点,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提升了5个百分点以上.尽管这一期间各行业从业人员收入水平都有提高,但提高的幅度不相同,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差距扩大,行业收入高低位次发生变化,垄断行业与一般行业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
引发中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合理的因素,也有不合理的因素.合理的因素,比如按照劳动贡献和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差距,人们是能够接受的.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结合起来的分配方式能够调动人们劳动、投入要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够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对于不正当的、不合理、甚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高收入、对于靠损害公众利益为小集体和个人增收的现象、对于一部分高收入者为富不仁的表现,人们深恶痛绝.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研室教授吴忠民在一次针对“收入差距”问题的激情辩论会上十分激动地说:“收入差距已经到了不解决不行的地步,现在到了强调公平公正的时候了.”
改革开放28年,我国原有体制中的一些不合理分配现象正在被逐步消除,收入分配方式总体上朝着制度优化方向发展.但传统收入分配体制中一些深层次矛盾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收入分配不合理和无序现象.比如政府管理和约束缺位、寻租现象滋长蔓延,国有资产和政府公共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大量流失;一些地方国有、集体企业转制被当成公有制经济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公有资产有形和无形地被私人侵占;一些部门和单位利用特殊地位将巨额公共收益截为己有;一些企业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谋求企业利润,压低雇佣工人工资,榨取剩余价值;一些民营企业信用意识薄弱,短期化行为严重,多本帐、帐外帐、私设小金库,偷税,漏税、骗税行为大量存在,将巨额应纳税款转变为企业赢利;一些国有企业、垄断性行业收入来源不透明,缺乏有效约束,盲目攀比年薪收入,大量发放补贴、奖金、津贴、实物等制度外收入,大搞职务消费,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上述现象是我国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导致一系列仇富、袭富甚至杀富事件发生,诱发社会危机.在社会信息化、公开化、民主化浪潮的推动下,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逐渐显露出来,一些凭借灰色收入致富的群体的收入来源越来越难以隐匿,黑色收入事件不断被曝光,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越来越清晰、直观地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面对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心理十分复杂.他们中的一些人会将自己的贫困与收入水平绝对的或相对的下降归罪于富人的为富不仁,他们甚至怀疑党和政府的富民政策,动摇改革的信心,将自己的不满情绪向党和政府宣泄.下岗工人倾向于群体性静坐、堵塞交通,失土农民倾向于集体性上访、围困地方政府,企业转退军人一次次地找管理部门集体谈判,落后地区的一些贫困人群干脆到发达地区行窃越货,以违法犯罪手段谋求生存.一些社会矛盾和突发事件正在向群体性、冲突性、政治性方向发展,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不仅仅是我国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而是关系到经济长期繁荣、社会安康和谐的重大工程.
二、构建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新思路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就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提出新的思路,即“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一系列政策举措.
第一,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首先要协调好“共创与共享”之间的相互关系.“共创”即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对于经济发展都负有一定责任,共同创造财富是全体社会成员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共享”则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增长社会福利.我们不能只强调“共享”而忽略了“共创”,“共创”是“共享”的前提;也不能只讲“共创”而不讲“共享”,把“共创”看作“共享”的唯一前提.“共享”不是“施舍”,而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那些暂时处在不利生活境地的社会成员,政府有责任提供必要条件,借助社会力量帮助他们共同抗拒社会风险,通过必要的“输血”机制使这些社会成员能够恢复“造血”功能,度过暂时困难,增强他们创造社会财富、回报社会的能力.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水平,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共享”改革与发展成果,政府负有最重要的责任,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共享”机制.因为“共享”行为的实现,需要通过立法、通过政府制定一系列合理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政策来完成.政府是公共收入的主要分配主体,经济发展的“共享”成果一般是通过政府为主体,组织、导向、协调予以具体实现的.面对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现实,政府应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解决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在做大蛋糕、做好蛋糕的同时,强调分好蛋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构建合理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秩序使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全面缩小.
第二,缓解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努力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调高”、“补低”、“扩中”是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精神.《决定》指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促进共同富裕”.中等收入群体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是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通过“调高”、“补低”、“扩中”措施,可以将我国目前不甚合理的“正三角型”收入分配结构引导到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较为合理的“橄榄型”收入分配结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雏形.在城镇内部,收入和财产的集中化趋向使城镇中的中等收入者难以成为一个稳定的阶层.城市化进程缓慢、农村生产力发展停滞不前又使得广大农村居民很难进入中等收入阶层.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调节的重点,是要减少低收入者人口比重,努力提高中等收入者比重,降低基尼系数,缓解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现象.具体而言,必须继续推进城市化发展战略.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业人口会不断减少,可以节约出大量的耕地用于发展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才会不断扩大,劳动生产率才会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才会不断的增加.坚持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资本密集型产业并举发展,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发展和充分就业.建立中等收入者比重扩大的稳定机制,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完善人力资本培育体系.要使低收入者收入能持续、有保证地增加,提高劳动者的要素质量十分重要,它是提高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而获得较高的劳动力价格的关键.这需要推动人力资本培育制度的变革,形成合理的梯度发展的教育结构和人才结构.提高城市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改革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消除农村人口、贫困地区人口转移的制度性障碍;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加快农业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严格整顿公共部门混乱的分配秩序.法律对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调节表现在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两个方面.立法调节包括最低工资立法、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社会保障立法等等.目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中存在立法不健全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统一的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全社会各个行业和各个阶层的收入分配行为.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收入分配合理有序需依靠司法监督检查;司法保障制定的法律、法规得以执行,才能解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领域发生争议,裁决、调节收入分配有关矛盾,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现时期,要加强对公共部门的收入分配的依法监管,防范公共部门将公共利益转化为小集团和个人薪酬的福利倾向.加大对垄断行业的改革,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控制垄断行业从业人员收入的过快增长,探索将垄断行业的超额所得向全民转移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促进公务员群体成为稳定的社会中等收入阶层的同时,防止公务员待遇过快和大幅度增长,缓解公共部门和非公共部门收入矛盾.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行为要实施有效监控,避免借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之名行侵吞全民优质资产之实,审慎设计年薪制,使其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决定》指出:“健全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地区津贴补贴标准,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对工资水平的引导作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之间合理比例.”“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调整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完善并严格实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这些政策主张都是规范和整顿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措施,应该予以落实.当前,由经济违法及腐败造成的贫富悬殊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强烈不满,对此必须依法治理,刻不容缓.对于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行为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第四,重视税收制度改革与建设,完善税收征管体系.税制建设与税收调节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群体的过高收入实施有效调控,防范制度外不合理收入、灰色收入的过快增长.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额的2/3左右.这样的税收来源结构,不利于对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现象实施有效调节.今后,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赋水平的前提下,应注意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决定》指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一方面通过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等项目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调节过高收入,提高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为了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在取消农业税的同时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并确保该项收入能够最终补偿给失地农民.对于高收入的调节,除了运用个人所得税外,应尽早开征物业税、特别消费税等新的税种.物业税是针对财产占有差别而带来的收入差距进行课税的收入调节手段.我国以劳动收入为主体的收入分配格局正在被改变,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很快.据有关资料统计,2004年我国收入最高的10%家庭的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接近一半,收入最低的10%家庭的财产比重只有1%左右,80%的中等收入的家庭仅有财产总额的一半.以房产为主体的财产性收入在居民家庭收入中的份额以及对贫富差距的影响呈上升趋势,超过了工资性收入对贫富差距的影响.开征物业税的现实目的在于改善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体系,缓解社会因财产占有不均而导致的贫富差距拉大趋势,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
第五,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里,市场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差别,个人收入水平难免悬殊.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对个人收入差距起重要的调节作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劳动者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出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增多,城市劳动者自谋职业、进入非公企业就业成为主要途径;失土农民的养老、医疗、就业等保障有必要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城乡分割、城镇公有企业为主体的单一社会保障制度,因其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已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劳动就业形式的变化.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更加重视公平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全体公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十分必要.《决定》强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政府在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该把解决绝对贫困问题放在首位.这一部分人群挣扎在生存线上,不予以及时帮助,有生命威胁.亚洲开发银行建议,中国应该迅速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根本上解决人均年收入低于680元的人口的温饱问题.实行这一制度每年所需资金约为40亿元人民币,国家财政完全有能力承受这部分支出.在中国,绝大多数城市人口已经被纳入低保系统,应该说城市中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大体上得到解决.当前的工作应该是完善低保发放.对于他们的子女上学、基本医疗、以及在城市水、电、气价格调整时需要给予特殊的补贴、照顾,使他们的生活状况不至于恶化.有了城乡两个“低保”系统,就可以把中国绝对贫困问题基本解决.从国家财力与各级政府的执行力来说是可以在短期内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