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权益保障《公司法》应如何规范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02:13:31
职工权益保障《公司法》应如何规范

职工权益保障《公司法》应如何规范
职工权益保障《公司法》应如何规范

职工权益保障《公司法》应如何规范
观点一: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但需要相关制度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王光进教授认为,和原有《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更具体地规定了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其第十七条中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第十八条中“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等规定,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具体确认了职工享有的权利.
“新《公司法》上出现的这种变化,既与我国经济发展以及劳动关系现状密切相关,也与近年来西方公司法理论的发展有关.”王光进说.据王光进介绍,近年来在西方经济学界中兴起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法》影响很大.这种理论认为,公司是各种投入的组合,股东仅仅是资本的提供者,债权人、经营者,特别是公司的职工对公司都作了专门化的特殊投资,如人力资本,他们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因而他们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影响下,职工权益保护在《公司法》修改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在这个意义上,新修订《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是我国理论界的独创,如德国的公司吸收职工代表参与公司决策,在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
但王光进仍然认为新《公司法》中的这种变化值得充分肯定,特别是联系到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现状来看,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持续增长,其中的大部分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有关.而且,在所有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国企改制以及部分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引发的劳动争议也占相当比重.所以,应强化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国企改制,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王光进认为,此次《公司法》修订中能对上述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作出立法规范,使之进一步具体化,改变了以往立法中规定过于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对职工权益保护不到位的现象,对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王光进认为,新法将非公企业的劳动关系纳入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使更多的劳动者进入了法律保护的范围.
“但是,立法仅仅是第一步.”王光进认为,新《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能否落到实处,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比如,如果企业不依法办事,甚至侵害职工权益,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当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在国企改制中,职工的参与程度到底能有多大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在这里,王光进特别强调了政府部门应该发挥作用.他说,《公司法》具有私法性,在职工权益保护上却具有公法性,政府部门在弱势群体保护问题上应该起到主导作用,为他们提供各种行政救济途径.
观点二:笼统地规定职工有权参与管理和决策,容易引发公司治理方面的纠纷,造成对生产力的破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认为,新《公司法》中增加的一些条款或者没有必要,或者埋下了公司治理中的风险.他说,《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企业关系的法,所谓企业关系,是指股东(老板)相互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而职工是公司的雇员、是劳动者,他们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调整的.因此,没有必要在《公司法》中规定诸如公司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等条款.这些规定只是重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的要求,实践中即使公司违反这些规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不许职工组织工会等等,也不可能适用这些规定来解决问题.因为,一方面,它们只是简单的宣示性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公司法》依其性质并不是用来解决这些劳动和社会保险问题的.
史际春认为,新《公司法》中笼统地说“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在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更是违反了财产关系和经济规律的要求,人为地在公司治理中埋藏了一个风险.史际春认为,职工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应依公司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国有和国有资本控制的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对这类公司来说,职工虽然不是老板,但作为全民的一员,理应有权通过职代会等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但对非国有的公司来说,按照资本关系的要求,谁投资谁就是老板,公司应由投资者共同控制,笼统地规定职工有权参与管理和决策,容易引发公司治理方面的纠纷,对生产力造成破坏.例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因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多数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不是本企业职工投资且归其所有,从而在投资者与职工之间,引发了许多有关厂长、经理任免的纠纷,甚至不乏流血冲突,导致众多企业陷入倒闭、破产的境地.此次《公司法》修订,显然没能吸取这一宝贵的经验教训.
史际春说,职工参与属于公司治理的范畴,可以在《公司法》中规定,但一定要遵循企业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客观要求,不能想当然地规定.又如新《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这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是一个无谓的负担,因为世界上除了中国以外,没有一个国家的《公司法》将监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少、具有人合性质,法律上只要保证股东相互监督就可以了,他们不需要第三方监督,实际上第三方也不可能监督.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不分所有制、不分大小,要求监事会里一定要有职工代表,也是不合理、不切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