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越详尽越好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17: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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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的一项特有的法律制度,最早起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的判决.该制度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争议之中,但该争议并未阻碍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其中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最为完善.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德国已出现了类似的案例,日本也有学者提出了制裁性抚慰金的理论.我国台湾地区在不少民事特别法中已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如其《消费者保护法》第51条,《公平交易法》第32条,《营业秘密法》第13条,《专利法》第89条以及修订的《商标法》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合同法》第1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第14条等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在民事赔偿制度中为何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密切相关.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问题上存在四种观点:(一)一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只具有补偿功能.JOHNF·VARGO在《美国侵权费用估价规则》的《受害人寻求公正的途径》一文中说:“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目的就是使原告遭受到的损失获得完全补偿.(二)二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威慑两种功能.(三)三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赔偿、制裁、遏制三种功能.(四)四元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威慑、补偿、惩罚、鼓励市场交易四种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从法理上可分为两种,即补偿功能和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