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一职在明朝和清朝属于极品官职?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07:44:05
御史一职在明朝和清朝属于极品官职?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御史一职在明朝和清朝属于极品官职?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御史一职在明朝和清朝属于极品官职?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御史一职在明朝和清朝属于极品官职?具体工作内容是什么?
监察御史的历史
1.隋开皇二年(582年)由检校御史改置.
2.唐代御史台分为三院,其监察御史属察院,掌“分察百寮,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品秩低而权限广.
3.元沿设,员额很多,除内台三十二员,尚有江南行台二十八员、陕西行台二十员.
4.明废御史台设都察院,通掌弹劾及建言,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又设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为正七品官,分区掌管监察,称为“巡按御史”.巡按御史被称为“代天子巡狩”,大事奏裁,小事主断,官位虽不高,但权势颇重.
5.清同明制,乾隆时于都察院左都御史、在副都御史下设十五道掌印监察御史及监察御史,清末增至二十道.其职掌为“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等事.
6.清朝,此官职配置于朝廷或地方,为制衡行政机构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员.监察御史不仅可对违法官吏进行弹劾,也可由皇帝赋予直接审判行政官员之权利,并对府州县道等审判衙门进行实质监督,也可在监察过程中对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例如1722年-1769年设置的巡视台湾监察御史,另外,该官职品等为从五品.
7.1910年代,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废除该官职.
监察御史的责任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监察御史的发展
明代初年,沿元旧制,设御史台,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五月罢御史台.十五年改置都察院.这个机构为明代所创设的,与前代御史台之制不甚相同.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浙江、江西、福建、四川、陕西、云南、河南、广西、广东、山西、山东、湖广、贵州等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都御史为台长,与六部平行,合称七卿.都御史之职,据《明史•职官志二》说: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遇期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可见明代都御史的权力很大,凡官吏之考察黜陟则会同吏部、重大刑狱则会同刑部与大理院.其他各官署则分属十三道监察御史稽察.监察御史充任的职务,远比前代繁重.据《明史•职官志二》所载:在内两京刷卷,巡视京营、监临乡、会试及武举,巡视光禄,巡视仓场,巡视内库、皇城、五城、轮值登闻鼓.在外巡按(北直隶二人,南直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军,提督学校(两京各一人,万历末南京增设一人).巡盐(两淮一人,两浙一人,长芦一人,河东一人),茶马(陕西)、巡漕、巡关、儹运、印马、屯田.师行则监军纪功,各以其事专监察.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