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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离我们有多远:要职业不要职业病[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4 14:44:07 IT职场
职业病离我们有多远:要职业不要职业病[1]
职业病离我们有多远:要职业不要职业病[1]IT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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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理解的“职业病”,其实与国家规定的那100多种职业病相距甚远。

  河南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得了一种名为“尘肺”的职业病,于2009年初到了北京,先后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煤炭总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医院就诊,在这里,医生得出的结论是他确实患了“尘肺”。

  可是张海超就诊的上述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并不能在出具的诊断结论中写明他“罹患尘肺”,因为这些医院都不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因此只能用“疑似尘肺”和“不排除尘肺”等表述,因而也不能进行相关治疗。

  张海超从北京回来后,想去具备资格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就诊,但张海超曾经就职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拒绝出具诊断所需的材料。在历经了多次上访甚至和振东公司发生冲突后,张海超才得以在郑州职防所进行诊断。但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诊断结果却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建议进行肺结核诊治。

  按照现行法规,郑州职业病防治所的诊断才是具有效力的,负责协调的新密市信访局和用人单位振东公司也只认同郑州职防所的诊断结果,因此张海超索赔无门。

  “按照肺结核肯定治不好,难道我就这样等死了?”张海超不愿死得不明不白,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消息传出后,舆论一片震惊,一个农民工为维权不得不动手术开胸求真相,让人无奈又心酸。

  为何一定要证明自己患职业病?很多对职业病一知半解的人想知道,张海超为何一定要证明自己罹患职业病?难道仅仅是为了享受工伤待遇吗?发现自己身患尘肺病的时候,张海超已经离开振东公司很久了,即便诊断出他患尘肺,振东公司还要负责任吗?原因很简单:划归为职业病就意味着可以受到国家在经济、医疗等多方面的法定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病人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另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无法确认自己是职业病,张海超则无法享受以上待遇和保护。

  何谓职业病?张海超在“开胸验肺”的艰难维权过程中,他的几个同在振东公司打工的工友已经因患尘肺而无法确诊悲惨死去。

  有更多的人想知道,自己在工作中患的一些“职业病”或是因工作压力导致的亚健康状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畴,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维权是否也要像张海超这样赌一把,必要时还要再赌一把(二次开胸验肺)?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定义为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就意味着,亚健康这种与知识分子工作相关的疾病不属于法律的保护范围。目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职业病有10大类,115种,包括放射性肿瘤、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中暑、高原病、炭疽、噪声聋等。

  而诸多白领关注的:胃病(吃饭不规律)、过劳死(休息不充分)、腰椎间盘突出(久坐)、前列腺炎(久憋尿)、视网膜劳损(久盯电脑)、腕劳损(久打字)、耳鸣(久听电话)、肌肤脆弱(久吹空调)、神经衰弱(久受压力)、惶恐综合征(久遭老板训斥)等……目前还都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因而不存在此类“职业病”维权的问题。

  不过,在国际医学界,亚健康属于与工作相关的疾病,也就是因为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据了解,许多发达国家已把其列为职业病。例如亚健康的一种表现,由于坐姿工作时间过长,造成肌肉劳损,又称“颈、肩、腕综合征”,在许多发达国家都列为职业病,并且高居职业病发病率的榜首。由于亚健康过度疲劳造成的猝死被俗称为“过劳死”,在日本属于职业病的范围。日本之所以把“过劳死”定为职业病,是因为他们分析了100名“过劳死”的人,其中90%是长期每天工作14小时以上。

  然而,在我国目前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中,职业病范围是不IT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