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专政主义制度的发展古代各个朝代的 中央集权制度 和 君主专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18 08:46:42
中国古代专政主义制度的发展古代各个朝代的 中央集权制度 和 君主专制

中国古代专政主义制度的发展古代各个朝代的 中央集权制度 和 君主专制
中国古代专政主义制度的发展
古代各个朝代的 中央集权制度 和 君主专制

中国古代专政主义制度的发展古代各个朝代的 中央集权制度 和 君主专制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 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历代政权的地方行政区划、地方政权机构及其职官设置等制度.中国古代地方政治制度的沿革演变,可分为分封、郡县、州郡、道路、行省五个时期.其制度既相互继承,又各有发展. 分封制指夏、商、西周三个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为当时各部落的盟主,只能以“封诸侯、建藩卫”进行统治.商承夏制,西周发展为全面的层层分封.当时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有的都邑直属中央政权,有的都邑则由诸侯国管辖,西周还有“六乡六遂”制度.但这个时期的地方政治制度尚不成熟,史书所载也互有出入. 郡县制这是古代较完整的地方政治制度,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最初的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殖,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时,将各国都城改为郡治.这样,除秦都咸阳设内史管辖外,郡县制行于全国. 秦王朝为加强中央集权,使地方分权而治.郡设郡守主行政,郡尉主军事,中央派驻各郡的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守官秩相当于中央九卿,郡尉略低,均置丞作为助手.万户以上的县置县令,不满万户者设县长.有县丞掌文书及仓狱,另有县尉主治安.县以下设乡、亭、里.其中,乡置三老主教化,啬夫主诉讼和赋税,游徼主治安;乡辖亭,亭置亭长;亭辖里.郡县两级地方政府均有下属办事机构与职能部门.办事机构称门下,置门下主簿,下设文书档案、侍从警卫、财务出纳和谋议等机构.职能部门称列曹,有掌民政的户曹、田曹,理财政的仓曹、金曹,主兵政的兵曹、尉曹,管司法的贼曹、决曹.县还设负责营造交通的司空、将作、桥津、传舍等部门.各部门主管称椽史和啬夫.这样,形成宝塔式的严密统治机构. 两汉承秦制,但因片面总结秦亡教训而大封同姓诸侯王以为藩辅,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地方行政制度.即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个郡.于是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终于爆发吴楚七国之乱.平叛后,西汉朝廷损黜王国官制及其职权,并以“推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其辖境.从此,诸侯王唯得衣食租税,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制. 州郡制指东汉末形成的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州起源于汉武帝所建部刺史监察制度.由于十三监察区借用儒家经典内古代州名,故当时即以“州”作为监察区的俗称.公元184年爆发黄巾起义后,东汉朝廷派中央九卿出任各地州牧,集中一州所辖各郡之军、财、民力镇压起义民众.从此,州由中央监察区变为地方行政区,实行州、郡、县三级地方政治制度,各州均置行政机构和长史、司马、东曹椽、诸校尉等官属僚佐.由于州牧、刺史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期间,各王朝大体皆沿东汉末年的州郡县制.自永嘉之乱后,东晋南朝还出现侨州郡县这一特殊制度.当时因北方战乱,大批北人举族南徙长江中下游定居避乱,其聚居区仍沿用北方原籍的州郡县旧名,于是各地出现大量侨州、侨郡、侨县,造成地方政治制度混乱.后经长达二百年的九次“土断”,才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与此同时,南北两朝政权还多次滥设州郡.至北周大象二年(508),北方已有221个州、508个郡、1124个县;梁大同五年(539)时,南方也有州107个、郡586个.不少地区出现有州而无可辖的郡,郡无可辖的县;有的两州同在一地或一地有两个郡名,使地方政治制度陷于极度混乱境地.隋立国后,对地方政治制度大力整顿.其措施有:①撤销郡级机构,以州辖县;同时裁并滥设的州郡,全国并为311个州.隋炀帝即位后改州为郡,进一步并县,使全国有郡190个,县1255个.②地方人事权收归中央.规定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下诏除授,六品以下由吏部任命;并提倡科举考试选官,替代魏晋以来“九品中正”荐举任官制度.③恢复地方军政分治,并规定郡县长官由外地人担任,县令以下官吏三年一调,不得连任.④仿汉监察制度,设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等监察大员,分别巡察各地,也按六条问事.至此,地方政治制度重新走上正常轨道. 道路制指唐代的道制和宋代的路制.唐初有州328个、县1573个,为加强管理,按山川地形分全国为10道,后增至15道.设道之初仅由中央派监察大员不定期赴多事地区视察,未成定制.至开元时始置各道采访使,以六条检察非法,如汉刺史.后因边患频增,为加强边帅权力,使边境节度使兼任道采访使,且兼辖州县事务,重演东汉末年外重内轻的局面,最后导致安史之乱.平叛后节度使制已行于全国,形成道(方镇)、州府、县三级政区.割据之势已成,尾大不掉,又出现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 府建于唐开元时,相当于州.当时凡属京师、陪都或本朝帝王驻跸地,皆建府以显示其特殊地位.府的行政长官为府牧、府尹、少尹,其下属机构府、州大致相同,均置司录、功曹、仓曹、户曹、兵曹、法曹、士曹、府(州)学等,但府属官吏的品秩比州高.从五代至宋、元,建府地区逐渐扩大.到明代,全国已普遍建府,取代唐以前的州. 唐代地方机构还有都督府与都护府.都督的名称始于东汉,魏晋以后常兼驻地所在州的刺史.北周改称总管,至唐复为都督.景云后凡持节的都督改称节度使,都督的名称遂名存实亡.都护府源于汉的西域都护.唐代沿袭该制于四境置六都护府,成为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最高地方行政机构.都护府下属机构与内地府州大致相同. 北宋统一中原后,为改变“方镇太重、君弱臣强”的局面,除收军权于中央外,地方行政机构采取分路而治,成为路—府、州、军、监—县三级政区.路以水陆转运使为行政长官,又置安抚使、刑狱使、常平使,分掌兵、刑、市场平□与盐铁专卖,恢复秦汉以来地方分权而治的状况.府州机构沿袭唐代.军原为五代时的军区,后因兼理民政而成为行政区,仍保留军的旧名.监多半设于工矿地区,以加强矿产开发的管理.为进一步控制地方,北宋朝廷常派京师供职官员到州县执行中央政令,其职衔为知府、知州、知县等.同时在各府州置通判,规定一切政令须经通判副署,通判并可随时向朝廷奏报府州情况.于是各级官吏层层牵制,事事听命于朝廷,地方无主动性可言,并使机构臃肿,冗官充塞,行政费用猛增.县以下行政机构,隋唐为乡里制,北宋一度推行保甲制,但因新旧党争而时行时废. 在宋代,与宋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地方政治制度均受中原文化影响,或仿唐,或学宋,同时保留其原有制度.如辽仿唐制置五京道,为道—府、州、军城—县三级政区.道属行政机构,又仿宋制,置都总管府、处置使司、转运使司相互牵制;契丹族原有的头下军州、斡鲁朵等机构也予保留.金早期仿辽制置五京道,入主中原后仿宋制分路而治,仍保留女真族的猛安、谋克制度. 行省制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用度悉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明立国后为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对元的行省制加以改革:①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废除与中枢相同的机构与官名,降低其品秩等级.②地方分权,相互牵制,由布政使司掌民政、财政,另设都指挥使司主兵政,按察使司主刑狱,三机构互不统属,各直隶中枢,凡遇重大政事便共同商讨.③整顿地方机构统属关系,实行布政使司、府和直隶州、县和一般州三级统属.洪武十四年(1381),朱元璋废中书省与丞相制,原由中书省直辖地区更名直隶,归六部管辖.从此,“省”的机构不复存在,只因各布政使司辖境与原行省相同,习惯上仍以行省称之.但自永乐以后,鉴于地方分权无法应付农民起义与边患,不得不派部院大臣担任巡抚奔赴出事地点,总揽军政大权,相机处理.明中叶后还加派更高官秩大臣出任总督,跨省区统一指挥.但明朝廷严格规定督抚为中央派遣大臣,限制其插手地方政务,督抚辖境、治所尽量避免与布政使司重合.布政使司虽听从督抚指挥,仍为一省的行政首脑.明代县以下为里甲制,110户为一里,置里长;10户为一甲,置甲首,以当地丁粮最多者担任.城区、近郊置坊和厢.后又改里甲为保甲制,保辖10甲,甲辖10牌,牌辖10户,分置保长、甲长和牌头,负责征收赋税并维护治安. 清承明制,在内地设18行省.省置巡抚,总揽军政;撤销都指挥使司,降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为省属机构,使巡抚成为一省之长.同时置8总督,统辖除鲁、豫、晋3省以外的行省.其中,直隶、四川为一省一总督,两江总督辖3省,余皆各辖2省.督抚治所除江苏外,皆在省城.同治后经逐步调整,凡督抚同在一城的省,存总督而废巡抚;非总督驻节的省,巡抚可全权处理军国大事,只江苏一省因督抚治所不同仍维持原状.至此,行省制臻于健全.辛亥革命后仍沿袭,只将督抚更名为督军、督办、省长而已.清行省以下机构大都承明制,但其长官称知府、知县.后因省区太大,政务日繁,又在行省与府、直隶州厅之间置道,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称道台,设四品道员1人.辛亥革命后废府存县,道台演变成省府派驻各地区之行政专员公署. 清代边疆地区政治制度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北部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乌里雅苏台、伊犁五将军,分别统辖从东北到新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大都保留各少数民族原有制度.光绪时还改设奉天、吉林、黑龙江、新疆4行省.西藏地区由当地宗教领袖达赖、班禅与清驻藏大臣三方共同协商政事,保留其原有地方行政机构.西南民族地区沿袭元明土司制,并通过改土归流纳为地方行政机构.这些因地制宜、因民族而异的地方政治制度既保留当地民族习惯,又能统一于中央政令之下,故能为边疆各民族所接受,对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曾起过积极作用.